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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租赁政策宣传通稿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3:45  来源:北大荒集团洪河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张志楠 点击量:

一、农垦(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性质

农垦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垦区国有农场。农场的土地经黑龙江省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即俗称“土地证”)确权给农场有限公司,属划拨性质。农场有限公司对其权属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㈡垦区国有农场与地方农村在土地性质、土地承包制度等方面的主要区别。

一是土地权属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农场土地是国家所有,属全民所有制性质;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属集体所有制性质。

二是土地的基本经营体制不同。国有农场的土地经营是农户向农场租赁土地,农场和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依合同约定;农村的土地经营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三十年不变。

三是适用的主要法律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农场和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农村村集体和农户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及产生的纠纷,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

二、农场农业经营管理体制

(一)中发〔2015〕33号文件有关规定。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土地可以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

(二)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租赁经营,统筹考虑国有资源资产收益、农场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和农户的种植效益,在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上实行“两田制”,即“基本田”和“规模田”,在此基础上设置“机动地”,按不同方式发包,实行不同的承包租赁价格。

1.农场“基本田”实行货币化发放,不分配土地。

2.农场正常发包耕地(一年一发包)按“规模田”进行管理。规模田承包租赁费标准,结合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种植收益、农户身份、人均耕地资源(规模)、土地等级、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超龄退出以及其他退出承包(租赁)的一年一发包耕地,农场收回按“机动地”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竞价发包。原承包户所租赁耕地的其个人投资的生产物资,如机井、变压器、临时生产用房、机械设备等,自行处理。新承包户继续使用的,与原承包户自行协商转让价格。

4.农户与农场签订的五荒地或其他长期承包地合同,农户在合同期内发生转让的(合同主体变更)必须经农场同意,否则农场不予认可。合同到期后,纳入农场“规模田”或“机动地”管理。

(三)依据黑垦文〔2019〕5号文件,非农场户籍不享受土地发包的优惠政策。

(四)农场土地承包租赁方案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机动地竞价发包工作由农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牵头,农场管理区(作业区、站)具体落实。

三、不允许农户将所承包租赁的“规模田”或“机动地”转包转租

(一)实行“五个一致”,即承包租赁人的合同签名、承包租赁费的交款人、小额农贷的发放对象、各类惠农补贴和涉农保险的受益人一致。

(二)农场正常发包耕地(包括“规模田”和“机动地”)一般一年一发包,农户同农场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原承包人可优先租赁。原农户不再继续租赁经营时,农场收回重新发包。在合同期内,农户无权转包转租,如违反规定私自转包转租的,一经核实,农场将解除与该农户的承包租赁合同,同时取消该农户以后年度土地承包租赁资格。